深圳交易所申請具備的條件:
一、交易場所的出資人限于: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登記的法人;境外(含港澳臺)注冊登記的金融機構、規范的交易場所及與交易場所交易業務相關或相近的企業。
二、交易場所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,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1億元,首期實繳資本不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。
三、 交易場所的主發起人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:
(一)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1億元,且資產負債率不高于70%;
(二)近三年連續贏利,且三年凈利潤累計總額不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、累計納稅總額不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;
(三)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和誠信記錄,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;
(四)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和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;
(五)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,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,不得以他人委托資金入股。
(六)交易所主發起人必須是行業排名前十的企業優先審批。
四、除主發起人外,交易場所的其他出資人應符合以下條件:
。ㄒ唬⿵氖抡=洜I活動,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;
。ǘ┚哂辛己玫纳鐣曌u和誠信記錄,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;
。ㄈ┚哂辛己玫墓局卫斫Y構和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;
。ㄋ模┤牍少Y金來源真實合法,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,不得以五、 申請設立交易場所時,主發起人應為*大股東,且出資比例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總額的20%。
六、交易場所由2個以上股東出資設立,同一出資人在本市投資設立交易場所的數量原則上不得超過1家。
七、交易場所的董事、監事、高級管理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應具備以下條件:
。ㄒ唬┚哂5年以上管理經驗,有大專(含)以上學歷或中級(含)以上職稱;
。ǘ┚邆渑c交易場所業務有關的經濟、金融、管理等相關專業知識;
。ㄈo刑事違法犯罪記錄或嚴重不良信用記錄。 |